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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08 稿件来源:国家统计局作者:

(一)工业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工业部门是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高的生产部门,其发展速度、规模、效益以及生产结构的调整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工业生产者价格包括工业企业产品第一次出售时的出厂价格和企业作为中间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下简称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准确、科学地反映各工业行业产品价格水平及其变动趋势和幅度,为国民经济核算、计算工业发展速度、宏观经济分析和调控、理顺价格体系等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二)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重点调查将全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调查对象,采用主观选样的方法选择调查企业;典型调查是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作为抽样对象,采用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调查实行月报,调查日期为调查月的5日和20日。 

  

(三)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